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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教育技术部

九江学院智慧教室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5-02-2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充分发挥智慧教室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提高智慧教室的使用效率,确保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学院智慧教室包括常态化智慧教室、常态化智慧教室(阶梯教室)、互动研讨型智慧教室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教室的统一调度和分配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室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智慧教室设备的规划建设和运维保障;负责智慧教室设备使用培训。

第五条 后勤处负责智慧教室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六条 各部门(院系)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教室日常管理(如卫生,财产报修等);负责监管智慧教室设备安全;负责对本部门(院系)非教学用途智慧教室的预约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及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七条 智慧教室教室及设备的使用应优先满足教学活动需求。非教学用途需求应提前在各部门(院系)院进行预约申请,需要详细说明活动内容,部门(院系)领导负责对本部门(院系)的预约申请进行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教室、不得擅自开启多媒体设备。教室实际使用用途与申请事由需一致,一经发现擅自改变教室使用用途的,教室管理员应及时终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排定的教室上课,不得私自调换教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教室时,应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教学人员或管理人员如需临时使用智慧教室,需向教务处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并使用智慧教室设备。

第十条 使用者首次申请必须接受智慧教室设备操作培训,提前了解智慧教室的功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熟悉设备的基本操作,严格按智慧教室设备的操作要求进行操作,使用过程遇到疑难问题及时联系技术协助,避免因对设备使用不当等原因影响正常教学。

第十一条 如使用者有特殊需求需要搭接额外设备的,应向实验室与教育技术中心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后由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使用结束后由本人将各种接线或设备接回原位,并联系技术人员确认,以保证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严禁擅自拆卸、更换设备部件或更改系统设置,不得随意移动或调换、损坏、拿走智慧教室设备。

第十四条 智慧教室使用结束后,拔卡关闭设备后再离开。如因未关闭设备造成损失或风险,一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

第四章 软件安装与设备维护

第十五条 教师使用智慧教室时,自带的课件文件只能临时存放。使用过程中不得删除计算机内的任何软件,如需安装软件须提前向智慧教室管理员申请,由管理员代为安装。

第十六条 每学期结束前,各部门(院系)根据下学期授课安排统计好将需要上课的文件、软件(名称及软件版本号),报至实验室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员会在开学前统一安装好,确保教学正常运行。授课完毕后文件将予以删除,以确保其他课程软件的使用空间。未经审核擅自拷入的文件或未存放在指定位置,计算机将不予保留。

第十七条 对未经杀毒的外接存储器,一律不准插入智慧教室电脑内使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人员要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安全用电规范,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智慧教室设备使用人员应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在设备上安装非法软件或传播不良信息。

第二十条 智慧教室设备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用于进行教学内容以外或未经批准的活动,严禁用于违反政策法规、学校规章,以及邪教迷信、低趣恶俗、商业广告等,不得擅自将录像带、碟片在多媒体平台上播放。

第二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智慧教室,禁止在室内燃放各种烟火。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消防安全,严禁拥堵安全疏散通道,严格控制场内人数,未经管理单位确认禁止私自加座。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院系)应加强对使用智慧教室的监督管理,提醒使用人员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 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智慧教室设备,将设备归位,关闭电源,保持设备的干净整洁,离开教室前应关闭窗户。

第六章 环境卫生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教师和学生进入智慧教室上课时应保持设备干净整洁。严禁携带饮料和食物等进入教室,全场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踩踏、涂画桌椅及墙壁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教室内不得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严禁使用胶带(双面海绵胶、透明胶等)粘贴或用铁钉、大头针等张挂物品。

第二十七条 使用结束后应将桌椅板凳等归位,并将随身物品(包括垃圾等)带离智慧教室。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清理设备表面,确保整洁,要及时擦净黑板并将门窗全部关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使用期间应爱护教室内设备,因人为原因发生设施和器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将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对于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智慧教室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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