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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教育技术部

九江学院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5-02-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多媒体教室是广大师生综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信息化教学的重要场所。为提高多媒体教室的利用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活动,保证正常的多媒体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管理范围为学校公共多媒体教室。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 多媒体教室为网络集中开放式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多媒体教室的统一调度和分配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室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的规划与设计;负责多媒体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与和维护维修;负责多媒体设备使用培训。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多媒体教室基础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维修;负责清洁卫生;负责多媒体教学辅助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院系)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教室日常管理(如卫生,财产报修等);负责监管多媒体设备安全;负责对本部门(院系)非教学用途多媒体教室的预约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及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

第七条 多媒体教室的主要用途

(一)安排各院系计划内的教学活动;

(二)正常的补课、考试、辅导答疑;

(三)学生自习;

(四)召开或组织的班级活动和其他党、团组织活动;

(五)其他报告会、讲座、学术会议;

(六)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严禁利用多媒体教室举办的活动

(一)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活动;

(二)一切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包括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商业性质的招生、宣传、培训、讲座等活动;

(三)各类晚会、文艺演出、聚餐、聚会等娱乐活动;

(四)未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多媒体教室及设备的使用应优先满足教学活动需求。非教学用途需求应提前在各部门(院系)院进行预约申请,需要详细说明活动内容,部门(院系)领导负责对本部门(院系)的预约申请进行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教室、不得擅自开启多媒体设备。教室实际使用用途与申请事由需一致,一经发现擅自改变教室使用用途的,教室管理员应及时终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师生应提前熟悉多媒体设备操作方法,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拆卸、更换设备或更改设备配置、参数及连接,不得使用带有病毒的优盘等存储设备拷贝文件,不得安装非法软件,如遇设备故障及时拨打报修电话。

第四章 软件安装与设备维护

第十一条 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时,自带的课件文件可以临时存放,使用过程中不得删除计算机内的任何软件,如需安装软件须提前向多媒体教室管理员申请,由管理员代为安装。

第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前,各部门(院系)根据下学期授课安排统计好将需要上课的文件、软件(名称及软件版本号),报至实验室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员会在开学前统一安装好,确保教学正常运行。授课完毕后文件将予以删除,以确保其他课程软件的使用空间。未经审核擅自拷入的文件或未存放在指定位置,计算机将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对未经杀毒的外接存储器,一律不准插入多媒体教室电脑内使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要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安全用电规范,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多媒体教室设备使用人员应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在设备上安装非法软件或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六条 多媒体教室设备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用于进行教学内容以外或未经批准的活动,严禁用于违反政策法规、学校规章,以及邪教迷信、低趣恶俗、商业广告等,不得擅自将录像带、碟片在多媒体平台上播放。

第十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多媒体教室,禁止在室内燃放各种烟火。

第十八条 为确保消防安全,严禁拥堵安全疏散通道,严格控制场内人数,未经管理单位确认禁止私自加座。

第十九条 各部门(院系)应加强对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监督管理,提醒使用者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条 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多媒体设备,将设备归位,关闭电源,保持多媒体设备的干净整洁,离开教室前应关闭窗户。

第六章 环境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学生进入多媒体教室上课时应保持设备干净整洁。严禁携带饮料和食物等进入教室,全场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踩踏、涂画桌椅及墙壁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使用结束后应将桌椅板凳等归位,并将随身物品(包括垃圾等)带离教室。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清理设备表面,确保整洁,要及时擦净黑板并将门窗全部关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使用期间应爱护教室内设备,因人为原因发生设施和器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将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对于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多媒体教室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九江学院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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