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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教学设备管理科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5-25   点击数: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医学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供应和质量,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科委颁发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江西省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学实验动物工作,包括医学实验动物和医学动物实验两部分。医学实验动物有普通和清洁两个级别;医学动物实验包括教学动物实验和科研动物实验两部分。

第三条 凡从事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实验动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副院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和动物实验人员组成的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1、贯彻实施上级部门制订颁布的有关实验动物工作的法规、规定。

2、申领和颁发全院科教人员及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动物实验科技工作者认可证,实验动物工作者上岗证及实验动物各项质量合格证。

3、制订适应我院情况的实验动物生产和发展计划,协调各部门、生产者和使用者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使实验动物工作适应我院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4、学院设立医学实验动物室,负责医学实验动物的生产、供应和医学实验动物管理。

第三章 医学实验动物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 建设符合医学实验动物等级要求的设施,由相应的医学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六条 提高医学实验动物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对标准化实验动物管理的能力。

第七条 严格按相应登记医学实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措施和程序。

第八条 有计划、有目的引进质量检测符合相应登记标准的实验动物种源。

第九条 对标准化医学实验动物的遗传性及生物控制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动物饲料,并加强保管措施,以保证饲料的营养价值和品质优良。

第四章 医学实验动物的防疫和传染病的控制

第十一条 贯彻“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方针,努力做好日常饲料、管理、卫生、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对引入的医学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引进的普通动物需经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移入饲料区。

第十三条 经常观察动物,及时查明、消灭、控制病源,把传染病消灭在萌发期

第十四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动物要求或按《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卫生工作制度,认真搞好饲料、笼舍、用具的卫生,控制非本室人员进入动物房,减少病原体繁殖、传播的机会。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动物的营养需要,努力完善动物营养结构,提高动物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从实验出发,改善动物生活环境,减少不良因素对动物的影响。

第十七条 动物发生传染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准确诊断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及时隔离感染动物和可疑感染动物,对有治疗价值的动物应及时进行救治,对无治疗价值的动物应及时进行宰杀处理,对可疑感染动物应及时进行预防严格的检查、监护和预防治疗。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发生人畜共病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检查、监护和预防治疗.

第十九条 对发生传染病的饲育区及笼器具要严格消毒,并封闭整个疫区使之不得随意乱扔、乱放,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医学实验动物的应用的供应

第二十条 清洁级实验动物用于科研实验,普通级动物和清洁级淘汰动物用于教学实验及科研预实验。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动物的应用

1、教学所需实验动物,按教务处、实验中心核定的实验动物使用计划供应实验动物。

2、动物室须在上一学期末将下一学年度的使用的动物使用计划及时汇总,编制全院学年度实验动物供应计划,报教务处、实验中心审定后执行。

3、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如要调整,使用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前通知动物室。临时性计划和超计划使用动物须经部、系主任批准.如临时通知(一个月以内)而无法满足实验需要仍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

4、实验动物使用者应爱护实验动物,严格按动物实验要求进行实验,尽量减少动物的非实验性死亡。

5、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一星期将下星期所需动物的种类、数量等书面通知动物室,动物室预先准备好,派人送达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科研实验动物(清洁级)的使用供应。

1、动物使用者必须在课题确定、经费落实后,及时向教学管理科提出动物使用计划,包括使用的具体时间、数量、规格要求、品种各系、性别等,计划要准确可靠。

2、由于清洁级动物实验室维持费高,动物生产成本高,原则上要求在教学管理科按计划安排生产后不能再变更使用计划,以免造成浪费或供应不足。

3、清洁级实验动物在确保我院科研使用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供应。

第六章 清洁级实验动物室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清洁级实验动物室除实施以上普通管理办法外,还必须制订、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1、垫料管理;

2、环境卫生管理;

3、清洗、消毒、操作程序及要求;

4、生产管理;

5、育成供应的饲养管理;

6、记录及统计;

7、饲料管理;

8、日常工作程序;

9、机械设备管理(空调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备用电源、消毒设备、饲料加工机械等)。

以上制度另行制发。

 

第七章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及奖罚

第二十四条 凡是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通过江西省实验室动物管理委员会考核,取得实验动物饲养技术人员上岗证,各类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操作规程,遵守有关实验动物的各项法令、法规和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事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体检,对患有传染病尤其是人畜共患病,不宜担任现有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二十七条 凡是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和应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奖罚,均按《江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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