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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分析测试中心

分析测试中心样品及测试服务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5-25   点击数:

分析测试中心样品及测试服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送检样品的管理和分析测试工作流程,保证分析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保护客户的正当权益,提高中心分析测试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九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综合业务办公室负责对本中心各分析室样品及检测服务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委托本中心开展样品分析测试业务的的人员(委托人)须在分析测试管理平台中实名注册,并遵守本中心样品委托测试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办理委托测试业务,须通过分析测试中心管理平台进行网上预约,如实填写《九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样品测试委托单》,明确分析测试要求,如实告知样品是否有毒性、刺激性和腐蚀性等性状,并按照规定交纳测试费用。

第四条 客户送检的样品必须符合相关仪器测试的要求(见送样要求),委托本中心进行样品前处理的,须另行填写委托单(同样品测试委托单)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样品前处理费用。

第五条 委托人送检的样品,统一由综合业务办公室接收、保管并派发到各有关分析室。检测人员不得私下接受检测任务和收取检测费,也不得私自向用户索取加班费、咨询费等报酬。

第六条 本中心只对本次检测的结果负责。客户需要保留副样的(仅限于不变质的样品、并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应在委托单中注明,否则中心不负责保留副样。客户送检的任何样品,一旦脱离了本中心的控制(包括客户自留的样品),便不能再将其视为原来的同一样品受理。

第七条 综合业务办公室对所接收的所有送检样品,必须使用统一的、具有唯一识别性的标识,确保送检样品不会发生混淆和错乱。样品和副样保管环境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以保证保管期间样品不变质损坏、不丧失或降低其性能。

第八条 综合业务办公室接收委托人送检的样品后,应及时填写《九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样品测试任务单》,随同客户送检的样品分发给相应的分析室或测试人员。

第九条 各分析室(或测试人员)应根据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样品进行分析测试,并做好分析测试期间样品的保管工作。对在试样准备和测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第十条 普通样品的检测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杂样品或样品量特别大时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应会同业务管理人员事先向委托人说明。

第十一条 分析测试原始记录必须如实记载,不允许随意更改、删减。如确需更改,须由测试人员签名;电脑自动记录检测数据的,应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测试人员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测试结果,并填写《九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样品测试结果报告单》,测试结果报告应填写规范,科学、准确地反映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 测试结果须经中心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并在测试结果报告中签名。如在审核中发现错误(必要时可查阅检测记录,存盘的数据、谱图等原始数据),应返回填写人重新填写,审核人不得自行更改。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办公室在收到测试人员上传(上交)的测试结果后,应及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测试结果发送给委托人(或通知委托人领取测试结果及余样),并做好测试结果(包括分析测试流程中的各类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为委托人严格保守技术机密,不得向外泄露测试结果。测试结果不得发往委托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查阅测试结果及原始记录。

第十六条 委托人对测试结果有疑义的,应及时与本中心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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