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号)的精神和要求,推动江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科研仪器对创新创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以及自愿加入江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50万元的科学仪器设备。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 15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属法人单位,主要包括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推动机制。成立由省科技厅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协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规范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
(二)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对新建或新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必要性评议,避免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购置。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牵头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
(二)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措施;
(三)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
(四)设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专项资金,建设江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实施后补助管理机制;
(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六)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实施方案;
(七)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资金使用事项。
上述具体工作由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承担。
第六条 省大仪办作为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江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
(二)指导管理单位建设在线服务平台;
(三)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情况;
(四)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评工作,提出后补助实施方案;
(五)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六)负责省级网络管理平台的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 设立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的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设规划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二)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估;
(三)开展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审查评议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研究制定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开展本部门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三)监督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建设在线服务平台;
(四)推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第九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开放共享的政策,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维护和开放共享;
(三)负责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与用户签订开放共享服务协议,根据具体服务内容明确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三章 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条 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规范,建立省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网络管理平台),并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 申购、使用、服务和评价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主要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置,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涉密及不宜公开的除外),必须制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纳入国家及省级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并向全社会开放,提供共享服务。对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50万元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采取自愿、择优的方式,纳入省级网络管理平台管理。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省级网络管理平台,为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享受同等有关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规范 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并与省级网络管理平台对接。管理单位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发布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公布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建立开放和服务情况记录,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向国家及省级网络管理平台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信息。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新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向国家及省 级网络管理平台提交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要求适时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 开放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促进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要落实科研设施与仪器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称、培训、薪酬和考评等政策。对科研设施与仪器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保障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维修水平和开放共享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更新维护、运行补助和人员绩效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用户在发表著作或论文时,应当明确标注所使用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五章 评价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定期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 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内容 和方式,管理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绩效考核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制定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估实施方案,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服务情况和开放共享 设施建设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分类分档定额补助原则,综合考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类型、服务种类、资源共享成效、运行成本、服务收入等因素,确定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由管理单位统筹使用,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服务推广、信息管理与维护、操作(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以及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项目时不准购置 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评价考核结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调拨。
第二十六条 管理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职责,自觉接受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定期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价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全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的意见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