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升级浏览器版本

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

规章制度

实验室安全
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实验室安全 > 正文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2-26   点击数:

赣科发财字[2001]1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方针,适应我省科技发展需要,加强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保证实验室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按照“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强化创新、择优扶持”的原则,在我省有优势的学术和技术领域进行重点建设。旨在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与后劲,改善科研条件,增强科技综合实力,增养并吸引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省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RD(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

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 申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我省优先发展的学术和技术领域,且在国内有一定优势和特色。

2、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

3、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研队伍。领导班子团结,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后勤条件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四条 申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规划、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匹配经费证明;

4、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经考察调研后,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由厅务会审批立项后,通知申请单位编写省重点实验室五年建设规划。

第六条 省科技厅对申请单位编写的省重点实验室五年建设规划审查通过后,下文批复申请单位组建省重点实验室。

实施管理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一经批复,须按五年建设规划向省科技厅提交本年度建设计划,年终提交本年度实施总结报告,并提交下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决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等。

第十条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实验室有固定人员,稳定的科研队伍,并注意吸收青年科技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单位和人员联合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对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出的实验要求,在不影响自身科研的情况下,应按省科技厅意见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断提高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水平。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具备条 件的实验室,将组织其申报国家级重实验室。

经费筹集的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横向创收增强自身实力。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经费支持方式是:立项当年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启动经,以后年度根据实验室承担的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科研设备的购置需求,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资助的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及引进必要的技术,不能用于其它开支。

考评和验收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专家对部分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评。对实施情况好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情况差的,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每五年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的五年建设规划,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室,即可向省科技厅提交下一个五年建设规划;对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学校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前进东路551号 邮政编码:332005  

版权所有©九江学院实验室与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