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字〔2023〕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九江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设备使用率,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6〕187号)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台套价值在 20万元及以上通用性较强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开放共享”是指各学院(部门)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学校鼓励其它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向校内外用户开放。
第四条 学校按照“依托学科、分散管理、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各学院(部门)所属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共享系统”管理,实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由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验中心负责实施,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共享系统”,指导监督各学院(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和管理。主要职责:依据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和仪器设备的用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开放共享管理细则、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通过“共享系统”实现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完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对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相关考核与奖惩等。学院(部门)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协助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每台大型仪器都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相关人员应当经过系统培训,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设备。设备管理人员职责包括:保障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建立仪器档案和设备维修、维护及使用记录台账,掌握“共享系统”网络平台的操作,按要求完成客户预约项目等。
第三章 共享运行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应通过“共享系统”网络平台公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内容与流程、收费标准等,并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及时发布本部门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运行信息。
第九条 学院(部门)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在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到“共享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申请使用共享仪器的用户必须通过“共享系统”登记预约,依照管理单位的安排使用。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登记设备使用记录,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测试结果、机时数等)录入到“共享系统”,保证设备运行记录的完整。
第四章 收费方法与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有偿共享制度。收费标准的制订以保障仪器设备运行的成本为依据,不以营利为目的。成本核算项目包括运行材料费、水电消耗费、人工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维修费及管理费等。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制订收费标准时,需遵循校内外有别、校内优惠的原则,参照有关同类仪器收费标准提出本单位收费标准建议,报实验中心,并经学校审核及公示后,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收费全部由财务处结缴,各学院(部门)须指定人员与财务处对接,提供本单位费用结算数据,并将该人员信息向实验中心和财务处报备。财务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收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共享系统”设有三种用户缴费方式:校内转账,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其中选择现金支付的用户,需持结算单直接向财务处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校内用户有偿使用共享设备可采取预付费或者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缴费,各学院(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实验室运行情况确定费用结算周期,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校外用户申请我校大型仪器共享时,实行即时使用即时收费,由财务处开具收据或者发票。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或接受使用共享设备,对于私自接受共享申请并收取使用费的,按学校核定收费标准加倍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按以下比例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入进行分配:
1、50%划入各学院(部门)“大型仪器共享维持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仪器设备运行的各项消耗、维修,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实验室条件建设等;
2、30%作为各学院(部门)“激励金”,主要用于仪器管理人员加班补贴,共享服务考核奖励等;
3、20%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补助校内无科研经费人员有偿使用共享设备,以及补充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等。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对共享经费的收取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必须建立收费和结算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核查。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每年开展一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考核工作,主要从使用机时数、样品数和服务成效(从“共享系统”中调取相关数据)等方面,对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结果会在中心网站公布,并作为大型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等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所制订管理细则须符合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并报实验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原《九江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