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凡在我院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
二、各种危险品购置,要严格按申请预算计划采购。在编制计划时,应由实验室负责人审定数量,经有关院(系、部)批准,由实验中心与教务处审核后购置。
三、药品的购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运输中采购员要押运,直到办完验收入库为止。外购时,应严格遵循公安、铁路部门规定。
四、药品需有专柜保管,必要时贴上特殊标志的标签。保管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认真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
五、实验室领取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用时,领取人应填写危险品审批表,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领取药品。所领药品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严格领取手续,不得疏忽大意。
六、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高压容器、高压气体钢瓶必须与助燃物品分别存放和使用,不得混放或近距离同时使用。
七、危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公安部门的规定,实验中心与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抽查实验室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危险品在使用完毕后应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和工作场所,对剧毒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九、对遵守危险品管理制度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危险品管理制度而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