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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教学设备管理科

九江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5-25   点击数:

九江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九院字[2020]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财政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按照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扶持特色;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升教学质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项目建设的规划、评审、检查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组长:刘晓东

副组长:纪岗昌、陈春生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实验中心、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国资处、组织人事部等部门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中心,实验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综合管理归口实验中心,统筹做好项目储备、专家评审、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资金预算上报审批、预算执行、经费控制、项目文件报送,并做好配套资金下达;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由建设项目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所属单位负有建设、督促、监管等主要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内容与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省级重点学科建设

1.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一流专业、申硕学科条件建设。

2.开支范围: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电子文献购置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等。

(二)教学实验平台建设

1.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及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2.开支范围: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实验平台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等。

(三)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

1.支持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2.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基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等。

(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建设。

2.开支范围:修缮费、原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设计费、网络信息设备购置费,数据资料库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等。

(五)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

1.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2.开支范围:人员经费(专指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奖励费用),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配套经费、与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含国内外培训、交流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七条 规划编制及项目库遴选

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的范围,结合学校实际,科学申报项目,要坚持有所侧重、有所取舍、突出重点、体现特色。

规划项目应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相吻合。

1.组织各学院及有关部门编制并提交项目规划申报;

2.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拟定规划35年项目库;

3.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通知要求,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规划(三年一规划,每年一滚动);

第八条 年度项目申报程序

1.各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根据三年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书提交实验中心;

2.召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学校年度申报项目;

3.实验中心汇编学校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文件,由财务处报送主管部门;

4.省教育厅、财政厅完成项目审批,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各项目所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应严格按年度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内实施完成(以签订合同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后,各项目所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认真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主要从项目建设进度及完成情况、建设目标的合理性以及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预算的执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财务处、学科办等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前进东路551号 联系电话:0792-8312403 邮箱:syzx@jju.edu.cn